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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

逃學少年裁定收容...違憲!!!!

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,未來逃學逃家的少年,倘若沒有其他違法行為,是不可以裁定感化收容或少年觀護所留置的,在司法部份對青少年的約束逐步鬆解了的同時,未來對於這些就學不穩定的少年,看來學校得多花腦筋去思考新的因應之道了....

        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以下為相關新聞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(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09/07/31電)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,逃學、逃家少年,法院得裁定將他們收容進少年觀護所,或送感化院。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664號解釋,認為相關規定違憲,應自釋憲公布日起,1個月內失效。

釋憲文並指出,在此之前已送入觀護所者或感化院者,管轄的少年法院應在釋憲公布日起1個月內儘速處理。釋憲後未來感化教育部分,準用少事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,即安置於福利機構、保護管束,或給予假日生活輔導。

一 名高雄的國中生因為逃學,遭學校通報後,送進高雄少年法院,法官審理後,發現少年僅僅逃學,但卻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,必須裁定將少年送進少年觀護所 2個月到6個月,或裁定將少年送進感化院,接受最長3年的感化教育。法官認為法律規定,侵犯少年人身自由,將全案聲請釋憲。

大法官在釋憲文指出,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,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,也和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的意旨有違。

此外,釋憲文也指出,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,雖無違憲,但相關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,應儘速檢討改進。

司法院表示,目前因逃學或逃家而收容於各地少年觀護所的少年約有36人,另因相同情形而被交付執行感化教育的少年,分佈於桃園少年輔育院、彰化少年輔育院、誠正中學等約有80人,他們均將因第664號釋憲獲得適當的處遇。980731



逃學逃家少年送感化 違憲 (20090731,中國時報)

  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,逃學、逃家少年,法院得裁定將他們收容進少年觀護所,或送感化院。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664號解釋,認為相關規定違憲,應自釋憲公布日起,1個月內失效。
  釋憲文並指出,在此之前已送入觀護所者或感化院者,管轄的少年法院應在釋憲公布日起1個月內儘速處理。釋憲後未來感化教育部分,準用少事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,即安置於福利機構、保護管束,或給予假日生活輔導。
  一名高雄的國中生因為逃學,遭學校通報後,送進高雄少年法院,法官審理後,發現少年僅僅逃學,但卻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,必須裁定將少年送進少年觀護所2個月到6個月,或裁定將少年送進感化院,接受最長3年的感化教育。法官認為法律規定,侵犯少年人身自由,將全案聲請釋憲。
  大法官在釋憲文指出,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,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,也和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的意旨有違
  此外,釋憲文也指出,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,雖無違憲,但相關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,應儘速檢討改進。
  司法院表示,目前因逃學或逃家而收容於各地少年觀護所的少年約有36人,另因相同情形而被交付執行感化教育的少年,分佈於桃園少年輔育院、彰化少年輔育院、誠正中學等約有80人,他們均將因第664號釋憲獲得適當的處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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